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HR家园>案例分析>为职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离职风险

为职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离职风险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09-09-02 11:38:10

 员工辞职,就得按证明上的标准补发工资
    小张是扬州机电厂的车间主任,前不久要购买二手房,按照贷款金额,聂某每月应还按揭款3000元;而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月供3000元的话,小张必须提供月工资不低于6000元的收入证明,而小张的实际月工资只有3000元。
    为了能顺利办下房贷,小张再三恳求公司人事部门为他开具一份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的收入证明。人事主管经不起小张软磨硬泡,按小张的要求为其出具了收入证明。可谁想到,前不久,小张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公司以此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小张不服到劳动部门维权。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6500元的标准补发就职期间工资,证据就是公司为其办理按揭贷款时出具的收入证明。
    点评:
    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此证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你知我知,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收入证明就有可能会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另外,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银行作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加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根据用人单位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为申请人批准和发放了超过贷款标准的房贷而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