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赔,新录用单位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朱先生原来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代表。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朱先生靠自己的努力,建立了一个很稳固的客户群。每个月的销售业绩都很不错。为此,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就与朱先生协商,希望朱先生来自己公司来工作,并许下很高的工资报酬。
在金钱的诱惑下,朱先生向原公司打了一个辞职报告,就立即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月,朱先生原公司的很多客户就被带到了新公司。于是,原单位就到劳动部门把朱先生给告了,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相应的损失,比如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规定,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朱先生辞职违反了关于辞职程序的要求。违法辞职就要赔偿原单位相应的损失。另外,招用朱先生的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