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5日,青岛市公布为支持居民购买住房而推出的诸多利好政策。此次优惠政策的实行范围为七区,五市参照执行,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新政鼓励居民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明确规定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 下调至20% ,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 40% 下调至30%。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商品住房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40万元,二手住房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25万元。
购房优惠新政支持有条件的居民购买改善型住房,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税。一户家庭中以18周岁以上子女名义购买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