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设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前先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额度。一、二 、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 ;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从第一次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发生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者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负担:
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14%、16%;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2%、14%;
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
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
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负担。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