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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9〕66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11-25 15:18:44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企业用工岗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付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有关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

  二、申报补贴的困难企业条件

  本市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稳岗补贴:

  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09年1-4月份,企业申报流转税同比降低10%以上(含10%)。其中,生产、流通企业流转税按应缴增值税核定,免税企业按申报当期销售额或收入额核定,其他企业按应缴营业税核定;

  ㈡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企业申报补贴前六个月未裁员或累计裁员人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10%,并承诺享受补贴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

  ㈢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08年1月至申报补贴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㈣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三、补贴的标准、额度和期限

  ㈠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其中,市内四区按每人每月420元的标准执行。

  ㈡补贴期限。稳岗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从核准享受补贴当月计算)。

  ㈢补贴额度。同一企业每月享受补贴的人数按不超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的25%确定(社会保险人数按企业申报补贴当月的实际参保人数计算)。同一企业享受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08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四、困难企业稳岗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按月监控拨付。其中,市内四区申报拨付程序如下:

  ㈠企业申报

  市内四区首次受理企业申请的时间为5月18日-30日;对5月份以后申请的企业,受理时间为每月20日-30日。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青岛市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企业可到青岛市劳动保障网下载,或到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2008年1-4月份和2009年1-4月份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营业税);

  5、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书面承诺书;

  6、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恢复生产经营的计划措施(书面文本)。

  ㈡受理审核

  1、受理初审。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对企业提报的有关资料即时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企业提报的材料是否齐全;"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申报补贴信息"填写是否规范完整;企业申报流转税数额填写是否准确,流转税下降比例、累计裁员比例、补贴享受比例和补贴总额等计算是否准确;通过人力资源"一卡通"系统和社会保险网络系统对"企业申报补贴信息"中的裁员情况、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退回企业,填写"区审核内容",在"区就业服务中心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管理系统,编制稳岗补贴申报企业花名册(电子版)。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连同电子版花名册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2、审查核实。市就业服务中心会同市劳动保险办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裁员等情况进行复核,会同市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流转税等情况进行核实。审核无误且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及时退回企业。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8日前,填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汇总表,连同补贴企业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联合会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经贸(国资)等部门,于每月10日前对企业申报补贴情况进行会审,并将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及拟拨付补贴情况在青岛市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合会审部门签署意见。

  ㈢资金拨付。每月20日前,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将稳岗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帐户。经审核确认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从次月起不再按月申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会同市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每月进行动态监控,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对企业违反不裁员承诺、发生社会保险费欠缴的,自发生当月终止拨付补贴。

  五、工作要求

  ㈠申请补贴的企业要如实提报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要积极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认真履行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的承诺,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

  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查关。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企业社会保险、工资发放、裁减人员等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组织、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经贸、国资等部门要做好企业产业、环保政策等审核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企业税金申报审核工作。

  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资金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五市三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抓紧出台实施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附件:青岛市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略)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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