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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患者医疗费报销详解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11-25 15:56:36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于2000年正式实施,截止到今年9月末,青岛市七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68万余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8万余人。随着我市医保工作的稳步推进,医疗保险为参保人群提供了有力的医疗保障,替老百姓解除了后顾之忧,为构建和谐青岛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由于医保工作政策专业性强,企业职工和社区群众对医保政策了解较少,因此,在政策理解上有不少盲点误解和偏差。特别是在医疗费用报销这一环节,很多患者因看不懂医疗费用报销单,不知道实际报销金额如何计算得出,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市民认为报销金额就是医疗费用总额乘以一个报销比例简单计算得出的等等。为使广大市民对医疗费用报销有所了解,下面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为例,用相对直观的方法为大家解释一下参保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的计算过程。

  医疗费用的构成按报销计算过程可以划分为几个层次(见表1)。

  由表1可知,医疗费用报销可分为如下步骤:

  第一步,从医疗费总额中,首先要扣除“报销范围外项目”部分。包括“全额自费”、“部分自费”、“超限额部分”。

  “全额自费”是指如果参保患者治疗时所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中,不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这部分费用需患者全部承担。

  “部分自费”是指如果参保患者治疗时所用的某些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虽然在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但按规定在纳入统筹前,先应由患者按比例承担一部分。

  “超限额部分”是指“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中对部分项目设置了“最高费用限额”,限额以上费用,由个人负担。

  根据青岛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凡是使用上述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必须由参保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为其使用。

  第二步,扣除上述部分后,剩余金额即为“纳入报销范围内”部分。

  在“纳入报销范围内”金额中,首先要扣除“起付线”。青岛市医保政策规定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分别为840、670、5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患者第一次住院承担100%起付线,第二次承担50%,三次以上不再承担。

  其次,扣除分档累计由个人自负部分。将该部分按0~5000、5000~10000、10000~20000、20000~统筹支付限额、统筹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五个档次,每一档次对应相应的个人自负比例(因个人自负比例政策规定比较复杂,这里不再赘述),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每一档次按照对应的自负比例,计算出来的金额汇总后即为“分档累计由个人自负”部分。

  第三步,“分档报销部分”金额减去“分档个人自负”金额即为“实际报销金额”。举例说明:

  某在职参保职工,于2009年10月于一家三级医院发生一笔住院费用,费用总额120000元(最高统筹支付限额按9万元计),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右侧表2说明计算过程。

  提醒读者注意的是,由上面的计算过程可知,影响最后实际报销金额的,有五个因素,即“全额自费”、“部分自费”、“超限额部分”、“起付线”、“分档个人自负比例”。其中“起付线”、“分档个人自负比例”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一般不固定。因此,参保患者在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时,应注意“全额自费”、“部分自费”、“超限额部分”这部分的费用支出情况,签字确认时认真审查,以便保障患者医疗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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