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细节解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细节解读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0-05-10 15:16:28

  1、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㈠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账户。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㈢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㈣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2、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是什么?

  按照新的调整方案,五类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分别为:

  少年儿童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120元,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大学生2010年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20元,从2011年度起,个人缴费按少年儿童标准调整为40元;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120元;老年居民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2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20元。

  3、低保等困难人群的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青民低[2008]197号)规定,我市低保家庭、特困职工、优抚对象等居民仍可享受财政补助,但享受补助的范围有所扩大,补助办法有所调整。低保家庭成员及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仍由财政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特困职工经认定属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上述人员缴费时,应按规定先缴纳其个人缴费部分,持缴费收据到批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优抚对象的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助手续。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学校不再负责困难群体的身份认证。

  4、老年、重残、非从业人员如何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参保人可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明确一个相对固定的医生,作为自己的医保家庭医生。参保人应全面了解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及其家庭医生所应承担的义务,了解自己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注意的事项。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定点单位的,应在期满一个季度后再行办理变更手续。

  5、调整后,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医疗费,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前,个人先要负担一个起付线,起付线设置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0%。

  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2万元。

  6、调整后,学生儿童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5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属于独生子女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

  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7、调整后,参保居民的门诊大病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年度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改为按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学生儿童的门诊大病病种目前确定为15个,包括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支气管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尿崩症、溶血性贫血、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癫痫、肺结核。起付线以上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照住院的标准支付,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改按职工医保的规定标准执行,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参保居民患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的相应标准支付。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