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医疗保险>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3号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3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0-05-18 18:25:31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精神,现对市内七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10保险年度起,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执行。属独生子女的中小学生和儿童,市财政仍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增加补助。从2011年度起,大学生个人缴费按少年儿童的缴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参保居民医疗费报销标准

201051日起,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和限额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4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不变,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门诊大病统筹支付费用限额按职工医保的规定标准执行,其统筹支付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补助。

(三)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2万元。

(四)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金,由大学生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包干统筹使用。大学生在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规定范围内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60%

(五)少年儿童、大学生的门诊大病统筹支付限额按职工医保的规定标准执行,统筹支付比例仍按住院标准执行,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补助。

少年儿童、大学生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不变,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其统筹支付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但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90%10000元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不变。

三、其他

(一)自2010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改为每年101日至1231日,保险年度与自然年度一致。其中,大学生集中缴费期改为每年91日至1031日,医疗保险年度仍为101日至次年930日。新入学大学生正常缴费的,可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其他事宜,仍按《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