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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1-06-23 14:57:46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山东省及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聘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纳入我市各级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在编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竞聘上岗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规定条件及程序,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竞聘。
        (二)按岗聘用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岗位数量、类别及等级,进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
        (三)合同管理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进一步明确职责,双方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三、工作程序
        (一)竞聘上岗
        在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基础上,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现有人员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其中,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竞聘,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青人社办发〔2010〕17号)规定条件及程序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转岗聘任的资格条件及程序,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转岗聘任工作实施意见》(青人社办发〔2010〕44号)执行。
        (二)备案管理
        人员竞聘完成后,各单位要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人办发〔2009〕199号)要求履行任职手续,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另行印发),填写《青岛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登记表》,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于2011年2月2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次岗位聘用工作,要建立岗位聘用备案制度。今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6日前,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区(市)《青岛市事业单位岗位变动情况登记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竞争落聘人员安置
        首次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的聘任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已聘人员数超过新核定的岗位数的,超出的人员可聘用在相应等级的最低等级岗位上。因机构编制调整、岗位核减等原因而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人员,其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按原岗位原等级执行,薪级工资不变。因个人原因而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人员,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不变。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聘用工作,涉及我市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和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结合实际,狠抓落实。要根据国家、山东省和我市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结合各区市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乱开口子,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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