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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打劳动争议官司,笔迹鉴定还他清白

来源:杭州日报|点击(0次)|时间:2011-06-24 11:19:22

一份疑似员工签名的劳动合同,让员工和公司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好在事实胜于雄辩,根据笔迹鉴定,合同上的签名确实非员工本人所签。员工最终讨回了公道。

  要签新合同

  闹得不欢而散


  老林,今年50多岁,是嘉兴某公司员工,自1999年1月进该公司,工作已有10多个年头。

  今年1月,公司通知老林到劳资部门,并告知其合同期已满,要求与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老林纳闷,印象中,自己曾在2005年7月与公司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的合同签订日期是7月,要到期也要等到7月,为何公司提出要签新合同?由于双方对用工条件、工资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合同签订一事最后担搁了下来。

  今年1月29日,老林离开公司,公司为他开具了《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劳动仲裁让他失望

  离开公司后,老林越想越觉得委屈:2005年7月前的社会保险金,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由于公司2005年8月为他缴纳失业保险金时填错了姓名,以及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内容有涂改(未加盖公章),影响了他及时进行失业登记,最终导致他失业金也没拿到……

  老林聘请了律师,在今年4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返还扣发工资、失业金、养老保险金等共计6万多元。

  两个月后,老林拿到了仲裁裁决书,但他很失望,仲裁庭除支持补发工资891元和裁定公司赔偿其从1999年1月用工之日起的失业金损失4665元外,其他啥也没有。

  尤其令老林不服的是,公司提供了2008年1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他否认了那个签名的真实性后,裁决机关仍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不是本人所签”及“和申请人工资单上的签名笔迹相似”为由,认定那个名字就是老林所签。

  坚持做笔迹鉴定

  今年7月5日,不服气的老林诉至法院,这一次,除了要求支付仲裁庭已支持的两笔费用外,他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1999年1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保险金等。

  审理中,公司一方提供了3份劳动合同,签字日期分别是2005年7月、2006年6月、2008年1月,乍一看,连老林的律师都觉得是老林的笔迹,但老林却对合同上的签名矢口否认,坚持要做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费是按份收取的,每一份签名鉴定都要交纳2500元,这对老林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何况,他还要承担鉴定结果对其不利的风险。但老林不罢休,执意要对2008年的合同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正如老林坚持的那样,鉴定结论还了他清白:合同上的签名非他所签。

  获赔双倍工资

  正是由于签名的真实性搞清楚了,法院认为老林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一共11个月合计13000元的双倍工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为公司未与老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公司与老林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还应支付老林一笔经济补偿金13000元。

  经法官做工作,日前,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了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老林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双倍工资及承担鉴定费合计32000元的调解方案。双方的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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