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以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2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按 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封顶或60%保底,核定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缴费基数核定说明:
1、2012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按2011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及300%进行保底封顶,核定当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2、参保职工2011年度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2年度的缴费基数。
3、因特殊情况参保职工2011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如何确认本人2012年度的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申报的2012年度缴费基数,须按规定由本人签字确认。
参保单位应将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定的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经公示且参保职工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应将由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于2012年2月底前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什么?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l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