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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2-03-14 22:08:15

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2号)精神,现就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创办企业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二、申领条件

上述人员在具备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1年内,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创办企业2年内,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户籍硕士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三)招用人员不包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

(四)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五)申报补贴时,企业须正常经营,且招用人员实际在岗。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市内四区按每招用1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向户口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在市内四区创办企业,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在五市三区创办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申领补贴的企业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2),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硕士以上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二)审核。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通过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经信息系统确认后,打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3),签署意见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汇总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4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五市三区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三)资金拨付。属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申请单位账户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五市三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拨付申请单位账户。

五、协助审查

符合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条件企业在本市辖区内跨区(市)经营(不含市内四区之间跨区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协助核查相关情况。创业者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出具《关于核查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的函》(附件5),并附《创业带动就业协查花名册》(附件6)和《创业带动就业协查反馈单》(附件7)。企业注册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填写协查反馈单报送创业者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

六、工作要求

申请补贴企业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金审批、资金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查申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经营状况,加强情况抽查和复审、复核。对于跨区(市)经营的,要及时做好信息传递、交接和现场勘验、情况反馈等协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监管机制,严格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与管理。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第一受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9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表

5.关于协助核查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的函

6.创业带动就业协查花名册

7.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协查反馈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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