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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标准(2012年4月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2-04-01 00:08:55

为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功能,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4月开始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

具体为:

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此前标准为2.3%;

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2%记入,此前标准为2.7%;

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从本人缴费工资的3.5%调整为3%;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从本人养老金的5%调整为4.5%。

为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有升有降的原则对个人账户进行微调,继续对低收入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予以倾斜,规定:70周岁以下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原标准为60元;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记入,原标准为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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