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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作业将发高温津贴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2-07-24 23:40:25

由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

新办法亮点颇多,与19607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有很多不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适用人群从部分行业扩展到所有劳动者,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扩大适用人群有利于更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也应当注意不能一刀切。各行业的工作环境差别比较大,应当进行区分。对于某几种行业应当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加以特殊保护。”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律师周雪林27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意见稿还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虽然温度是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为准,但是在道路、房顶等作业的劳动者,因为作业的地点、环境等因素,可能实际感受的温度要比气象台发布的温度高。所以,除温度上的限制外,还应配合其他的保护措施,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的伤害。”周雪林说。

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也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据周雪林介绍,因为之前并没有专门的立法,高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虽然也有一些规定,但往往会让企业钻了空子。“之前这方面的劳动纠纷并不多,因为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面对权益受到侵犯会选择忍气吞声。”他说,“劳动者需了解新法内容,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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