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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何待遇?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2-08-16 00:24:01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何待遇?”近期,不少网友在线咨询该问题,现将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汇集整理,供大家相互分享!

总体而已,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除退还个人养老账户外,还有如下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费(1000元)和生活困难补助(360320元以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2219531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鲁劳发[1993]343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发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9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91116日发)

鲁人社〔200957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0912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社会保险法20117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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