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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