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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保险医疗办法修订,报销项目增227项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2-11-27 23:30:09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青岛修订出台了《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将挂号费、诊查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安装义眼等工伤职工治疗所必需的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执行。

据介绍,办法中规定,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跨区域的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在就医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即可,方便了工伤职工就医。

同时,办法还扩大了部分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将挂号费、诊查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安装义眼等工伤职工治疗所必需的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具体项目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既保障全市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又可减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负担。

办法出台后,工伤职工就医需使用专用病历。职工认定工伤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必须要使用工伤保险专用病历,主治医生应按照专用病历核定的工伤部位进行治疗,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病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非工伤协议服务机构治疗工伤等九种不规范治疗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的就医行为,对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诊(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三个目录”医疗费用;治愈后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药店购药费用、无相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含经批准延长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病历或未按照核定工伤部位进行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办法还针对协议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制定的严厉的惩罚措施。据介绍,对过度医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组织工伤保险医学专家进行审查,属过度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按规定处罚;对冒名、挂名等骗取工伤医疗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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