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专题介绍
三、如何获知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信息?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行预公告制度,待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具备预销售条件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在新闻媒体、青岛房地资源网和青岛住房保障网发布销售公告,公告中对拟销售项目的房源数量、位置以及登记方式做详细说明。届时,申请人可持《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按照公告公布的时间、地点及项目办理购房申请登记手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开配租工作,主要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实施,同时也将在青岛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告,方便市民查询。
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
五、申请我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市区指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下同)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六、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收入如何核定?
申请人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申请人收入指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七、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全部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八、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财产如何核定?
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
1、申请人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九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户籍地的,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保障性住房,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户籍地的,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由申请人代表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双方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到夫妻双方任一方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性住房。
十、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一)保障面积标准: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二)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元。
十一、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十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十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0〕32号)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目前我市建设的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正在建设和筹集中,暂无可配租的房源,下步待房源基本具备配租条件后,将按规定组织实施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