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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 〔2012〕80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3-01-17 15:58:17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职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职工订立、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劳动关系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即时受理,认真审核,三日内办结。

二、各企业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 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青政发[2008]2号)等规定,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确保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并每月将职工发放工资的信息导入或录入劳动关系网络系统。

三、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金额、职工人数等信息。

四、各企业在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时,必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一份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和附表五的复印件。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网上填报的订立劳动合同职工人数及发放的工资额,每年4月底前,将各企业上年签订劳动合同人数(12月末人数)及其发放的工资(1-12月工资合计)提供给各级税务部门。要将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与网上上报的工资总额一并审核,对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及时反馈主管税务部门,并积极配合主管税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

六、各级税务部门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时,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规定,加强对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及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的审核,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确认企业虚假纳税申报事实并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配合,加强税收征管。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切实抓好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监管工作。对企业虚报、瞒报等不如实上报工资实发情况、偷税漏税等行为,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杜绝“吃空名”、“吃空额”等问题的发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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