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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380元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3-03-06 23:01:22

 

28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31日起,青岛市将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40元调整为1380元,四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分别由13元、11元调整为14.5元、12.5元。

据悉,从3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40元调整为1380元,增幅为11.3%。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20元,增幅为10.9%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一同出炉: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5元,增幅为11.5%;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5元,增幅为13.6%。根据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

1995年青岛市首次提出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后,此次是本市第12次调整工资标准。早在199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0元和150元;第二年调整时,分别涨至220元和180元。2008年以来,进一步提高增长幅度,当时七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100元,当时五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达到950元。

根据规定,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应是少数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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