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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3-04-21 23:54:4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鲁社人发<2013>14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31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2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194911日至9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60元。

3201212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201211日至12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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