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发〔2013〕2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1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以2012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17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二、此次调整待遇工作,要于2013年6月底前结束。各区、市要写出总结,填写《2013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计表》(附件2)和《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鲁人社发〔2013〕21号文件附件),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2013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计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