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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执行养老保险“前补”政策的通知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3-19 09:58:56

关于延长执行养老保险“前补”政策的通知

201012月底养老保险“前补”政策停止执行以来,不断有市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要求继续执行这一惠民政策,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市民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青岛市统一工作要求,我市将延长执行养老保险“前补”政策。现就继续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前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险[2009]55号,以下简称“55号通知”)

二、执行时间:2011315日至2011630

三、补缴险种:基本养老保险

四、参保范围

(一)青岛范围内户口。

(二)男194987日以后出生、女195987日以后出生。

五、补缴的时间段:19995月至20116月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

六、经办地点:

全市各区市街道、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七、办理补缴时需携带的材料:

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或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就近到镇、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八、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前补”业务办完后,有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需通过单位继续参保缴费并将《申请表》存入个人档案。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需携带《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参保人本人身份开具的银行存折(卡),到所在区市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办理继续参保缴费手续。

2、以前服过兵役的参保人员,办理完“前补”业务后携带服兵役的相关档案到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办理兵龄视同工龄确认手续。

3、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前补”政策;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可参加“前补”政策,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可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进行合并。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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