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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3-25 11:18:23

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61日起统一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经市政府或各区(市)政府批准,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上岗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安全生产监督员、医疗护理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二、调整标准

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城阳区和高新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50元。

对各区(市)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仍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1%(其中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暂按10%,医疗保险全市统筹后缴费比例调整为11%)、失业保险3%、工伤保险1.2%的比例,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协保人员按照1.2%的比例给予工伤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如有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资金来源

按照鲁人社发[2012]47号文件规定,自201361日起,各区(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列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区(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区(市)财政分级负担,具体负担比例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市内三区社会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仍按现行渠道由市就业专项资金负担50%,被保险人负担50%;其他区(市)社会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负担50%,被保险人负担50%

四、资金拨付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区(市)人社部门按照《青岛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20118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汇总提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审核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内三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帐户及个人银行帐户;其他区(市)补贴资金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本区(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帐户及个人银行帐户。社会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仍按原审批程序和渠道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拨付。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调整工作,结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试点,搞好政策衔接,完善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

(二)各区(市)要加强对现有社会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就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200916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市级不予拨付资金。

(三)自201361日起,各区(市)新增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备案,对未经批准备案上岗的,补贴资金由各区(市)自行负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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