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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登记办理流程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5-15 15:23:49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申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㈠工作流程

1、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两份)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街道(镇)保障中心提出参保申请,按规定填写《参保登记表》。凡户籍迁入我市时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参保登记时均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2、初审。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申请的,由专办员核查参保材料齐全后,并在每月21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进行参保资格初审;在街道(镇)保障中心直接办理参保申请的,直接由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对通过初审的参保人员,由街道(镇)保障中心将人员参保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3、复审。街道(镇)保障中心在每月25日前将初审后的相关资料报送区(市)经办机构。区(市)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与公安部门信息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

4、确认。对复审无误的,由区(市)经办机构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5、制卡。区(市)经办机构每月末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6、发卡。卡制好后通过街道(镇)保障中心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㈡涉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重度残疾人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特殊类别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外地迁入人员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5、《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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