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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理程序如何规定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5-21 13:46:13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⑤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可不提供)

⑥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有些情况下,不是必需的,如交通事故。)

2、相关材料。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以下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②在上下班余党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⑤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认定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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