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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事项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5-21 13:51:59

办理部门:市劳动保险办工伤认定处、各区(市)工伤认定机构

办理地点:市劳动保险办工伤认定处、各区(市)工伤认定机构

法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17号令)《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06]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青岛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青劳社[2008]135)

申请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三)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的原件、复印件;(五)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七)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九)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十)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十一)工伤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手工列出)。

确认程序

.申请主体及时限(一)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申请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范围(一)辖区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生产经营地设在辖区内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三、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自补正材料齐全之日起或者补正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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