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也是我市连续第十次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等定期待遇。
本次调整共分三项,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7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据悉,此项待遇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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