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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诊大病的有关问题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5 17:22:50

1、什么是门诊大病?
如何办理门诊大病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板块式”结构,即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划定各自使用范围,分别核算,互不挤占。为解决部分慢性重病参保患者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治疗费的问题,建立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制度(简称门诊大病制度),对门诊治疗纳入统筹范围的特殊疾病实行资格准入,并对其就诊及结算的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办理门诊大病证须由本人或经办人填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审批回执表》(一份),提供本人申请病种近两年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化验检查报告、本人近期1寸照片等材料,到市或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填表时注意填写清楚患者的个人编号及单位编号、规范填写所申办的病种名称(不需要单位盖章)。除结核病、重症肝炎、肝炎后肝硬化、精神病等特殊管理病种外,参保患者可以根据病情及就诊需要在市属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管理的病种必须选择相应的专科医院。增加病种和重新办证,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与初次办理相同。
2、参保职工如何使用门诊大病证就诊和结算?
参保人取得了门诊大病治疗资格后,应首先到定点医院将专用病历、处方交给定点医院医保部门统一管理。就医时,持《门诊大病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医保部门换取门诊大病专用病历接受诊疗服务,要求医师根据病情和限额合理施治,有权要求医师在使用医保范围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及自负一定比例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征得本人同意及签字。就诊结束后,将专用病历、处方等材料交回门诊大病窗口统一保管,费用录入后,患者或医院将收据妥善保管,结算时统一装订,以备医保中心审核。门诊大病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期满的在医院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3、哪些情况将取消门诊大病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参保人门诊大病资格,收回《门诊大病医疗证》:《门诊医疗证》超过规定年审时间六十天以上的;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标准(按定点医院级别计算)金额的;按规定应予取消的其他情形(如造假、死亡、治愈等)。
4、持《门诊大病医疗证》治疗其他疾病能否报销?
不能报销。只有符合《门诊大病医疗证》确定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治疗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由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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