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劳动法规>关于加强城乡统筹人力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6]64号

关于加强城乡统筹人力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6]64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5 22:17:59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就业的新机制,进一步推动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青就发[2006]1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城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按照我市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要求,在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库的基础上,逐步将我市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纳入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发证、统一管理、统一服务,逐步实现我市城乡就业一体化管理。2006年,在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区市,对纳入城乡统筹就业范围的劳动者统一发放《青岛市劳动者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实行统一的资源管理和统计。《求职证》是我市城乡劳动者求职择业的凭证,主要用于记载城乡劳动者在失业期间求职择业情况、参加职业培训情况、申领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享受政策性扶持、补助等情况。
(一)《求职证》发放范围
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有求职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发放《求职证》:
1、在实行区域化城乡统筹就业试点的黄岛区,凡具有黄岛区户口且有求职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在进行失业登记时,统一发放《求职证》。
对黄岛区现持有《青岛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手册》(以下简称《就业指导手册》)且尚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黄岛区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时,收回《就业指导手册》;对已就业且持有《就业指导手册》的农村劳动力,黄岛区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其办理解聘手续时,收回《就业指导手册》,按规定发放《求职证》。
2、在实行被国家征地农民城乡统筹就业试点的崂山区、城阳区和五市,对由就业转失业或有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增城镇失业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统一发放《求职证》。
对崂山区、城阳区和五市现持有《就业指导手册》且尚未实现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时,收回《就业指导手册》;对崂山区、城阳区和五市已就业且持有《就业指导手册》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其办理解聘手续时,收回《就业指导手册》,按规定发放《求职证》。
对崂山区、城阳区及五市,有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其他农村富余劳动力,继续按照规定发放《就业指导手册》。
以上符合发放《求职证》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应到户口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申领《求职证》。
(二)《求职证》的申办程序
1、申办《求职证》应持的材料:
⑴本人户口簿;
⑵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⑶由就业转失业的城乡劳动者,应持原单位送达的失业登记通知单;
⑷被征地农民应提供户口所在镇(街道)出具的被征地证明;
⑸本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⑹其他相关材料。
2、统一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3、由负责登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并将《失业人员登记表》中的登记信息录入到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核实无误后打印《职业指导通知单》,指导登记人员参加职业指导。
4、登记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后,打印核发《求职证》。
(三)《求职证》的管理
《求职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实行计算机管理。《求职证》编号由“户口性质区分符+区市代码+镇(街道)代码+年度码+自然顺序码”五部分组成。其中,户口性质区分符分为C和N,分别代表青岛市城镇户口人员和青岛市农业户口人员;区(市)代码、镇(街道)代码和年度码分别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区市代码分别为:黄岛区05、崂山区06、城阳区07、胶州市08、胶南市09、平度市10、即墨市11、莱西市12,镇(街道)编码由各区市编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顺序码为6位阿拉伯数字。
《求职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前15日内须到发证机关进行延期审核。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备案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用持有《求职证》的城乡劳动者,应当在第一个工作日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文本和《求职证》等相关资料,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二)市及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计算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就业管理”模块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在录入相关就业信息后,通过计算机在《招用人员登记表》上打印就业备案相关内容,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收回《求职证》。
(三)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的《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四)用人单位招用我市城乡劳动者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建立和管理档案。其中,对初次就业尚未建立档案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新建档案,并将《招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五)用人单位招用未纳入我市城乡统筹就业范围的其他农村富余劳动力,可持身份证或《就业指导手册》等相关资料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模块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的就业失业统计模式和统计报表制度。
(一)实行区域化城乡统筹就业试点的黄岛区,在原先对城镇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分别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新的统计模式,增加对城乡统筹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分别计算城镇登记失业率和社会失业率。
(二)实行被征地农民城乡统筹就业试点的崂山区、城阳区及五市,在保持对城镇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分别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增加对纳入城乡统筹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
(三)市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区市上报的统计分析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确定全市的就业与失业统计报表、城镇登记失业率和社会失业率。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城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工作作为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职责,稳妥推进。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二)精心组织,密切合作。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要中加强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
(三)强化宣传,注重引导。实行城乡统筹就业,不仅涉及到广大农民和城镇人员,还涉及到招用职工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将有关政策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每一个人,做到政策广覆盖、细节讲明白,为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