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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医疗保险>关于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支付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5]37号

关于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支付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5]37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21 15:30:41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参保单位及职工,现就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方式

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的支付方式调整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通过工商银行发到本人活期储蓄存折。

二、办理程序

1.用人(或管理)单位为每位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或本人)办理一张具有结算功能的工商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

2.用人(或管理)单位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的异地安置、长期驻外花名册以及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到参保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个人办理的,还需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携带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支付条件人员的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帐号录入微机系统,相关申报材料留存备案。

4.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底提取应支付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数据,通过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转入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的活期储蓄存折上。

5.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持本人活期储蓄存折到就近的工商银行领取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

三、有关要求

1.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及时掌握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的增减变化和信息变更情况,并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领取条件和资格,对失去领取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应及时终止支付;对失去领取条件和资格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冒领的,除追回冒领金额外,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3.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应妥善保管领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的活期储蓄存折,如不慎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办理挂失和补换手续,并及时报用人(或管理)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对发放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有异议的,可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或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确有差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纠正。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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