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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09-06-28 22:36:48

  [案情简介]

  申请人许某于2005年7月至被申请人处工作,2007年1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故申请人诉至本委,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缴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并确认补缴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处理情况]

  (一)仲裁审理

  申请人于2005年7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教师工作,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给申请人缴纳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二)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证明其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认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又提交职称评定表、工资条和失业人员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其于2005年7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根据《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十三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之规定,对申请人要求确认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于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该期间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虽辩称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已由现金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缴纳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案例评析]

  本案中,劳动者于2005年7月至用人单位工作,虽至2007年才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职称评定表和工资条等证据均能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申请人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单位工作期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应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故本委认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其在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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