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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天数、工资如何计算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09-06-28 22:39:55

  案例:由于金融危机影响,一外企公司5月31日不得不裁掉小姜和其所在的工作岗位。小姜在这家外企公司工作不到1年,但已经有超过3年的其他单位的工作经历,尚未享受带薪年假。该公司认为小姜是去年10月份才来本公司上班,工作不到1年,不符合享受带薪休年假条件,现在公司裁员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这家外企公司的做法对吗?

  案件分析:这家企业的做法是不对的。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时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因此,小姜已经有超过3年的其他单位的工作经历,不管其在这家公司工作满不满1年,都应享有5天的带薪年假。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公司进行裁员,除按有关规定支付小姜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小姜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那么小姜的应休假天数可折算为:151天(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5天≈2天。

  综上所述,小姜未休年假工资为:本人月工资÷21.75(计薪天数)×300%×2(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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