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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小时工资标准 调整后最低6.5元/小时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0-04-27 13:21:39

    今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从2010年5月1日起,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起执行。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后确定。 

    按照我省此次调整的新标准,青岛市的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执行9.6元/小时标准;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和莱西市执行7.8元/小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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