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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职?先还一万培训费 一公司状告离职大学生

来源:扬子晚报|点击(0次)|时间:2011-06-24 11:41:21

一群大学生在南京一家文化公司工作了半年到一年多不等的时间后决定离职。但公司老板却以他们接受了公司的培训,按协议约定不能离职,禁止他们离开。公司将离职学生告上法庭,索赔每人一万元的培训费用,以及数千元不等的生活费。学生们只得寻求法律援助。建邺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将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了释明,使得公司于11月11日主动撤诉。

  老婆公司招来“实习生” 送到老公的学校去“培训”

  2008年起,南京创为文化公司陆续以“实习”的名义招聘多名大学生。并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委托江苏成业职业技术学校对大学生进行培训,公司支付给学校一万元培训费,培训满六个月后正式录用。而培训合格的大学生至少在公司工作三年,不满三年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一万元培训费,工作不满一年,还要另外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就读于安徽某出版职业技术学院的小王,2009年9月来到创为公司后,也签了这样的一份协议。然而,小王发现,公司并没有安排他进行过什么培训,一到公司,他就被安排去做书籍的电脑录入工作,工作量很大,每天要录入5万字,错误量在千分之三以内才算合格。而这样的工作量每个月仅有几百块钱的收入。与小王相似,另一大学生小刘于2008年11月进入公司,直到今年4月离职,总共才拿了1.9万多元。

  “说是来实习,实际上就把我们当廉价劳动力了。”因对公司待遇不满,今年4月,另外8名大学生和小王小刘一起离开公司。随后,创为公司将这十名大学生告到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向他们提出每人一万元的培训费用索赔,并要求他们支付数千元不等的生活费。学生们不得不求助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调查后发现,创为公司和成业学校两家单位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原来,成业学校就在创为公司隔壁。创为公司二股东和成业学校法定代表人同名同姓,都叫沈明。而沈明只承认自己是创为公司分管技术的副总,却拒不承认自己是成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而进一步调查发现,沈明不但是成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而且是创为公司老总吴芳的丈夫。也就是说,这两家单位实际上是夫妻老婆店,老婆开公司招来“实习生”,名义上送到老公的培训学校去“培训”,实际上是上岗替他们挣钱了。

  这只是“岗前培训”也无专业培训资格

  老婆开公司招来“实习生送到老公的培训学校去培训,然后老婆还要给老公学校每人一万块钱的培训费,这岂不是从左口袋掏钱送进右口袋,肥水不流外人田吗?如果说这种做法无可厚非,那么这一万块钱的培训费收得有没有依据呢?经向省物价局查询,成业学校根本没有获得过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此外,创为公司提供给法院的收费发票,是今年5月刚刚补开的。法庭上,为学生们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认为,服务期协议成立的要件,就是有正规的培训机构和正式的培训发票,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而成业学校不但没有收费许可,还以今年刚领的发票开前年的交易。此外,创为公司也无法提供培训教学所应有的课程设置和培训表,这些都证明,协议的内容是虚假的,所谓的培训,只是上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并不是专业技术培训。

  在法庭上,创为公司承认,他们支付培训费没有凭证,因为是“现金支付”,而学生们培训合格后也没有合格证书,理由是他们“并不看重证书,而是看重实际操作能力。”在进入诉讼阶段之前,学生们提起了仲裁反诉,要求创为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补缴劳动保险。建邺区法院法官在该批案件刚刚进入仲裁阶段时,便通过法院和仲裁委共同成立的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室了解到了信息。随后,法官约见双方当事人时,赶赴仲裁委员会参与调处。针对创为公司的诉请,法官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分别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充分释明了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以及岗前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区别,规劝创为公司尊重劳动者权利。经过不懈努力,创为公司认识到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且应当通过规范企业管理制度来合法降低用工成本。最终,创为公司向大学生们赔礼道歉,并撤回了对大学生们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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