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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养老保险>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4号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4号

来源:青岛早报|点击(0次)|时间:2012-02-05 19:10:59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从今年1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完全执行新的计发办法

(以下简称新计发办法)。近期,一些市反映,部分缴费年限短、缴费基数低的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与2010年底退休的同类人员相比将有较大幅度地降低。为了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的平稳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今后三年内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水平下降幅度较大的部分人员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2011年至2013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对于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一定比例发给补贴。2011年退休的,补贴额为本人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的差额部分的80%2012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50%;2013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20%。2014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该项补贴。

二、从今年11日起,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对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再按零计算指数。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统一政策规定,严禁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要认真落实好缴费公示等制度,杜绝因缴费基数降低影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问题。

各市、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计发办法改革的宣传,以报刊、网络、电视等为载体,以改革的目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关系等为宣传重点,通过实例对比分析等方式,教育参保人员进一步增强对新计发办法的理解和认识,引导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逐步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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