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强化人才支撑作用,促进高层次毕业生来青就业,根据《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8号)和《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21号)要求,我区将对在市南区就业的研究生发放住房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国内毕业生
1. 2012年以后毕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其中,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订就业协议,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
2. 毕业生户籍已落入本市,且接收单位为毕业生缴纳法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
(二)留学回国毕业生
1.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并已进行学历认证;
2.2012年7月1日以后来青就业;
3.具有本市户籍,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
(三)用人单位为市南区注册企业及市南区属机关、事业单位
在市南区注册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用人单位新招用国内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应按规定在“就业信息网”办理网上签约,并于30日内到市毕业生就业处办理派遣手续(留学回国毕业生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二、补贴标准、期限
(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
(二)补贴期限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自2012年7月1日起,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领取时间以三年内缴纳五险的实际月份为准。
三、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地点
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一楼4号窗口。
咨询电话:66776880
(二)补贴申报时间
每年1月、7月的工作日,由用人单位集中进行申报。
(三)须提交的材料
1. 国内毕业生
(1)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派遣到单位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6)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
(8)《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电子版(附件2)。
2. 留学回国毕业生
(1)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
(7)《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附件2)、并附电子版。
(四)补贴审核
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收申领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就业信息网”、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核查等方式,对上报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经初步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信息汇总后,填写《《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南区财政局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发放。
五、审查监督
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严格审核享受住房补贴人员材料,认真核实申领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等,切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注意事项
(一)住房补贴申领不接受个人申报,必须由用人单位统一进行申报。
(二)住房补贴每半年申领一次, 1月份申领上年度7-12月份的补贴,7月份申领当年1-6月份的补贴。
(三)相关通知及申报表格等将在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发布,请用人单位自行下载。
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7日
附件:1. 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