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6]65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07年底)的就业困难人员,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上年职工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参加社会保险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按季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申请及拨付
㈠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每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情况汇总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并持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及劳务协议,到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核实灵活就业人员从业、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等情况,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连同上述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就业服务中心。
㈡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3日内连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㈢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国库支付局,实行集中核算,直接拨付管理,按季度直接拨付区就业服务中心,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补贴拨付后,其《再就业优惠证》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保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记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
四、工作要求
㈠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建设和管理,指导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建立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动态管理台帐,及时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从业状况,按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为单位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动态管理台帐。
㈡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把关,对正在享受其它促进就业政测和已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累计满 三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追回冒领金额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五市三区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
二○○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