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 青劳社[2008]25号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条件:
男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生育诊疗费结算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所需材料:
1、 男工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2、 身份证;
3、 结婚证;
4、 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有《失业证》的可带《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5、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
6、 出生医学证明;
7、 分娩方式证明(医院盖章);
8、 职工本人在本市开设的结算账户(市内职工可提供工行或建行或交行或中行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五市三区按当地规定)。
办事程序:
职工于生育后次月1-15日携带上述材料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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