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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5-01-23 22:43:27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4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等有关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根据《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和《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41218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规范政策执行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以及涉及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两种情况)、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奖补),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包括市及区(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上资金按照管理使用层次,实行分级负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政策执行及补贴资金使用

第五条  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

1.申领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⑴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下同);

⑵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

⑶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下同)。

2.申领条件。

⑴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110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下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登记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年度时间范围内。其中,失业登记时间是指城乡劳动者在创业前,最近一次失业期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因户籍在青岛市区域内转移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照上次证件的办理时间为失业登记时间。

⑵申领创业补贴的创业者,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其中,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的创业者,也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变更注册时间应在失业登记之后。

⑶申领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两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两年内终止创业办理失业登记或办理提前退休的,应根据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创业补贴。

(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

1.申领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2.申领条件。

⑴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10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

⑵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其中,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通过所创办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第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包括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或网银代发、转账和汇款等支付形式,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下同)

⑶申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正常经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补贴申领程序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分别申领。2013101日以前,已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或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再发放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1.申请。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⑶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⑵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者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打印《创业补贴审批表》和《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创业补贴审批表》和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第六条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 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10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申领人员身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打印《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审批表》。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审批表》和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 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欠发)的月份,当月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3.补贴期限。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三)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度申请,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申请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应向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⑵《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

⑶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⑵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一次申请补贴的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补贴单位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如实填写《实地勘验表》,并由勘验人签字确认。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单位吸纳就业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打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批表》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批表》和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第八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人员范围。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期限。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四)补贴申领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发放的办法。

1.申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养老看护服务、病人看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所服务家庭成员出具的证明;在社区大食堂、日间照料中心、托老中心、干洗店等便民服务场所从事钟点劳务、保洁服务的,应提供服务场所出具的工作证明;从事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的,需提供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或其他证明;早、夜市经营服务的,需提供街道(镇)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从事新闻、文学撰稿、摄影、歌手、法律服务、中介服务等项目的,需提供以此获得劳动报酬的证明;从事修鞋、理发、缝纫、家电维修、手表维修等服务项目的,需提供摊位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⑶从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的,需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如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发生变化或本人户籍跨街道(镇)发生迁移的,须重新按规定申请,享受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对于继续从事原项目的,享受补贴期间不需按季申报。对本通知下发前已从事灵活就业的,按原规定执行。

2.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人员的身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情况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打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14710月的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由区(市)财政部门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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