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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点击(0次)|时间:2015-02-13 09:32:57

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落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可申请落户。积分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积满100分,可在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第三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落户。

第四条我市对年度积分落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积分落户工作,负责下达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并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积分落户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开发积分落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积分汇总、审核、排名及公示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期限、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审核,办理积分落户。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积分落户工作。

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

(四)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五)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申请人应登陆网上申请平台,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和申请人积分排名,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十条经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和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落户卡,申请人凭落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通过积分落户市区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随迁。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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