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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其个人承担的社保费是否应自己承担?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5-04-10 09:20:53

网友老徐的疑问:

我们怀孕生产的同事回来上班了,产假5个多月是社保发的产假津贴,但是这五个月她的社保,我们公司社保也是正常给她全额比例交着,现在发工资,需不需要把那五个月需要自己承担的社保费给扣除出来啊?

 

青岛社保服务网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的相关规定(具体参加下文条款),职工参保期间,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应该自行承担,每月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这是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违法的情况。

另外,问题中涉及到员工产假,特别说明两点:

1、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职工在三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的。

2、根据青岛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应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即社保不能中断。如果出现中断,员工的产假津贴也就中断。

3、由于员工产假期间,不继续在单位工作,产假津贴由社保机构来支付,员工在单位没有应发工资。这会导致,本来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部分社保费,没有了来源。建议在职工休产假前或者在办理产假津贴领取手续时,及时、准确的告知员工,确保其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及时转交给公司。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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