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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14-11-25 00:12:59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人才支撑作用,促进高层次毕业生来青就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8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对在青就业的研究生发放住房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国内毕业生

1. 2012年以后毕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其中,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订就业协议,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

2. 毕业生户籍已落入本市,且接收单位为毕业生缴纳法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

(二)留学回国毕业生

1.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2012年以后来青就业;

2.具有本市户籍,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月,硕士研究生400/月。

(二)补贴期限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自201271日起,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领取时间以三年内缴纳五险实际月份为准。

(三)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三、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新招用国内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应按规定在“就业信息网”办理网上签约,并于30日内到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留学回国毕业生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四、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

研究生住房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中,国内毕业生申请材料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留学回国毕业生申请材料报外国专家局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到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其中,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不予受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内毕业生

1)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派遣到单位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6)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8)《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附电子版。

2. 留学回国毕业生

1)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7)《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附电子版。

(二)补贴审核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就业信息网”、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核查等方式,对上报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毕业生信息,录入“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信息库”。

(三)资金拨付

在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处汇总后,填写《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享受住房补贴毕业生;在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企业就业,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填写《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各区市财政局审核,由区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享受住房补贴毕业生。

五、审查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审核享受住房补贴人员材料,认真核实申领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等,切实做好研究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备案制度,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本通知自2012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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